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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产品退市和召回制度
来源: 发表时间:2007-9-13 12:40:32

(试行)

 

一、强制退市。对抽检不合格产品、其它存在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存在安全隐患或不合格产品、未进行检验检疫的猪肉等产品,经相关部门检查确认后,市场应迅速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并及时下架,协助行政监管部门强制退出市场。

二、协议退市。抽检不合格产品,或者其它存在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产品,由定点生产企业供货的,生产企业属本地的,市场责令暂停销售,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生产企业属外地的,责令暂停销售,并函告当地行政监管部门,对情节严重的,强制退出市场。

三、主动退市。生产厂家和经营者应当经常进行自检,对自查中发现问题的产品和生产者通知的问题商品,应当立即下架,主动退出市场,并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限期追回。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必须限期追回。市场对不合格商品的名称、品种、批号、销量、销售渠道和去向、生产和经营单位、追回原因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公告收回或限期追回的不合格产品,生产和经营者应当无条件退换,否则,依法予以严处。

五、无害化处理。对不合格产品,市场必须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公开处理结果。

六、对不主动退市和责令退市后仍不退市,或表面上退市实际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市场要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严从重查处。

作者: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