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一、范围
1、除农贸市场上市的鲜活农产品外,市场销售者对所购进的产品,应当建立书式进货台帐。
2、从事食品批发的销售者、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书式销售台帐。
二、要求
1、销售者必须如实填写《商品进货台帐登记簿》,如实记录每种食品的生产者、商品名称、产地来源、规格、时间、数量、质量等级、联系电话等内容。
2、从事食品批发的销售者、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如实填写《商品销售台帐登记簿》,如实记录销售的对象、联系方式、时间、规格和数量等内容。
3、销售者购进产品,应当检查验收产品质量,按规定要求保证有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原始发票、单据等。
4、经营者填写产品购销台帐时,其内容必须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少填漏报。
5、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三、监管
1、市场管理人员督促销售者建立产品购销台帐,检查、查验销售者产品购销台帐登记情况。
2、产品购销台帐工作将列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巡查内容之一。
3、对不能建立购销台帐的产品,销售者应自觉将该类商品清理出场,保证不再上市销售。
4、对工作不配合的销售者,将视其情节录入市场信用记录局域网,予以警示。
5、未建立购销台帐的销售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