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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索证索票制度
来源: 发表时间:2007-9-13 12:37:35

(试行)

 

一、索证索票范围

1、副食品、农产品等批发市场中所有上市产品。

2、农贸市场内经营的豆制品、粮食及其制品、肉类及其制品、禽类及其制品等与人体健康、人身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

二、索证索票内容

市场设立商品(食品)准入办公室,销售者在进货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有关证明该产品质量的合法凭证,送市场准入办公室登记备案。

1、经营食品、副食品的,应向供货方索取下列有效证件:(1)营业执照;(2)卫生许可证;(3)生产许可证(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有效期内);(4)进货发票或有效进货凭证(原件)。

2、经营牲畜、禽类的,应向供货方索取下列有效证件:(1)供货方的主体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收购证明);(2)检验检疫合格证明;(3)进货发票或有效进货凭证(原件);在特殊疫情时期,还应索取非疫区货源证明、卫生防疫消毒证明等。

3、经营农产品(不含禽类)的,索取供货方的农产品的产地证明。

4、农贸市场中经营鲜肉类、禽类等商品的,应索取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货发票或有效进货凭证(原件)。

5、对获得产品质量免检绿色食品、无公害、有机等证书的食品和农产品,在其证书有效期限内,只需索取证书的复印件及供货方的发票。

6、同一市场内的同一品牌产品,经该市场准入办公室核实并已经验证的,销售者只需提供购货发票或有效凭证。

7、进口商品除按上述分类进行索证外,还应索取合法进口证明文件和经销商供货发票。

8、如有注册商标及专利的产品,还需提供商标注册证书和专利证书。

三、验证审查

1、市场准入办公室对入场经营的产品实行索证索票,依法查验销售者提供的有效证明文件,并要求销售者留存备查。

2、销售者将产品相关有效证件的复印件送市场商品准入办公室备案登记,经审核后方可销售,销售者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该种(类)产品相关有效证件,应立即自行清理,不得进入场内销售。

3、市场商品准入办公室在审核过程中,对销售者提供的相关证件,凡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如不能按期补办手续,将不准上市销售。

四、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上述产品进行严格监督、全面检查,对索证索票工作不配合的销售者,将视情节录入市场信用记录局域网,予以警示;拒不提供票、证的销售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作者: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