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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承诺制度
来源: 发表时间:2007-9-13 12:35:58

(试行)

 

一、凡进入市场销售的产品,销售者必须进行自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自行下柜。

二、销售者建立进货、仓储、销售、退市各个环节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做到不进、不存、不销不合格产品和假冒伪劣产品。

三、销售者在市场内不得销售无法提供检验报告书,或者无法提供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

四、销售者保证销售产品的质量,履行产品质量禁止性规范,不得销售下列产品:

1)、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变质产品;

2)、超过保质期或保存期的产品;

3)、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产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标志的产品;

4)、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标准的产品;

5)、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6)、应当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或者伪造检疫、检验结果,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产品。

五、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销售者对出售的产品必须保证产品质量,保证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人体健康。

六、销售者必须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认真对待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妥善处理已发生的质量问题。

作者: 发布者:超级管理员